在前提条件中,若某一方在婚前独立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且登记证书上只著名该方的姓名。
在此情况之下,若这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资产偿还贷款,则此房屋的增值部份应被视为登记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然而,若此套房产是在双方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那么增值财产的分割方式将依据共同还款额度与整体房价之比来决定。
换句话说,若一方在结婚之前支付了首付款,但在婚后将配偶的名字加入到了房地产证书上,则此房产已成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此种情形下,房产的增值部分也应当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富,至于具体如何进行分配,需要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无果,可以提交给地方司法机关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