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欲在乡野山间修建房屋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批方可实施。
对于符合宅基地及建房资格要求的农户,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属的村民小组提交详尽的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文件。
而在村民小组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当即时召集全体成员进行深入的讨论与审议。
待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进行全面且细致的审查并确认无误后,将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将该申请文件上报至当地的乡镇政府进行进一步审核。《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