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使用权为七十年之期限届满之际,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则自然延续其使用期间;
至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则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土地之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如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若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清,则须遵循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进行确权。《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