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案件,当事人所享有的向人民法院寻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然而,如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则需依照该特别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计算。
同样地,如果法律另有规定,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然而,若权利人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未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对诉讼时效予以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