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承揽人为他人完成某项工作时,若因此导致第三者人身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定作人倘若对于该项定作行为、具体指示及选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便应当对此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若定作人并无过失,则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同样地,如果是由承揽人本人在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在此情况下,定作人如有过失,也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定作人并无过失,那么自然无需为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