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如未缴纳职业年金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所谓职业年金,即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充性质的退休保险制度。
这是因为职业年金并未被纳入社会保险范畴之内,同时亦非人们通常理解中的商业保险,实际上只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员工"所能享受到的一种社会福利待遇而已。《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