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言,离职时通常必须提前知会用人单位;
倘若在此之前擅自离开,由于这属于非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该劳动者有义务对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用人单位权益不受损害,劳动者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无论是在长期期还是试用期之内,若决定离职均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其次,如果处于试用期阶段,则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然而,当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时,劳动者有权立即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且无需事先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