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乃是一件错综复杂之事,在诸多离婚案件之中,双方当事人欲解除婚姻关系,往往并非因对方存在极其严重的错误行径或不良习惯,更多的时候仅仅源于情感上的无法和谐共处。
倘若仅凭法律条款进行考量,将难以找到法院得以果断判定离婚之充足理由。
在此种情形之下,若一方态度坚决地反对离婚,依照既有的法规规定,法院极可能判令不予离婚。
即便某一方基于已经持续分居两年的事实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若被告坚持立场表示拒绝离婚,法院亦未必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决定。
然而,,若真有意愿离婚,其实大可不必等待两年分居期满之后才启动诉讼程序,而是可首选至法院提起诉讼。
如若因证据缺乏充分性,导致初次起诉未能获得法院支持离婚的判决,那么过半年时间再发起新的诉讼便是合法合规之举,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针对同一事件连续提起诉讼超过三次,则最终获判离婚的可能性便相对较大。
然而,具体案例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精细化分析,并据此给出相应的应对策略,特别是涉及离婚审判的环节,由于涉及因素众多,情况更为复杂艰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