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的司法解释阐明了以下几点内容:
首要的一点是,狭义上的减刑强调的是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罪犯,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减刑情节时,必须通过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部门提交详细且真实的减刑申请材料,经过人民法院严格审查确认后,才能够对其原先所判决的刑罚进行适当减轻的刑事程序性活动。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多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来说,只要在执行期间能够恪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与教育,确实能够体现出现良好的悔过意识或者有着显著的立功表现,那么都可以依法获得减刑的机会和待遇。《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