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因动物伤害事件中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及赔偿责任问题上,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该原则明确规定,动物的持有或管理人需要为因他们的行为失误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负担责任。
如果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因此导致了对他人的损害,那么责任方将面临无任何免责情节的情况,只有在受害方存在明显的主动过错或是严重过失时,才能够依据相关法规减轻责任或者完全避免承担其应该承担的动物饲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