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保险并非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言其原因,保险金非属财产性质,而由特定受益人享有权利。
如夫妻之中的一方得益于死亡或伤残保险的保障,所收获的相关款项乃是专属该受益者的财产权益,并不构成夫妻间共享之物。
然而,若为养老金与医疗保险,其获得期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并无特别的产权归属约定列入考量,则应被视作夫妇之间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具体规定,明确列出了以下为夫妻某一方所有的个人财物范围:
首先是对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其次,是因遭受人身伤害所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再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属于其中任何一方的财物;
此外,某配偶独自使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明确归属于单方所有的财产也在此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