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规则显示,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子交流平台——微信所签署的相关协议,虽然其形式并不直接体现为传统的纸质合同,但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然能够被认定为双方真实意志的表达,据此产生的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于自2021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详细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既可选择使用传统的书面形式,亦可选择使用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进行签署。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能够清晰明了地展示其中所承载内容的有形载体。
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手段,如果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展现出其所载有的信息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阅查询使用,同样也应当视为具备书面形式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