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
在逃税案件中,如纳税人以欺诈和隐匿的方式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对其应申报的事项不予申报,且其逃避缴纳的税款金额较大(处于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者,将面临着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附加罚金等法律制裁;
若其逃避缴纳的税款金额巨大(处于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附加罚金。
对于负有代为扣缴税款义务的人员,如果他们采用了上述列举的手段,故意不履行或少履行已经扣押、收取的税款,且其行为导致的税款损失金额较大时,也将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