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中明确规定,凡是纳税人通过实施欺骗和隐瞒手段对其真实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篡改或故意不进行申报,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相应税费的目的,且在其累计逃税数额达到了较大程度并且占据了其应收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下,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被依法处以罚金;
而如果纳税人的累计逃税数额进一步扩大,达到并且超过了其应收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话,那么这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即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
对于那些负责代为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来说,他们如果也采用了上述列举的手段,导致未能及时足额地缴纳已经扣押或收取的税款,且其累计未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时,同样会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