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逃税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法案具体内容如下:
第(2)项规定,若税务人员利用欺瞒或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缴纳国家应纳的税款,且其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还将被处以相应罚金;
而第(3)项则对情节更为严重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如果纳税人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且超过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将对此类犯罪行为处以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此外,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如果他们采取与上述纳税人相同的手段,故意不缴纳或少缴纳已经扣押或收取的税款,且数额较大,也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