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案底,也可称之为违法行为纪录制度,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通常泛指那些曾有刑事犯行之盈利行为的历史档案资料。
对于轻微交通肇事并出现逃逸现象但尚未上升至罪犯范畴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标准为处以200元人民币以上、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
这种处罚仅是一种行政惩戒手段,而并非刑事制裁措施,因此通常情况下我们不会以“案底”这样的概念来形容此类罚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