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乃是依据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在深入调研、详细听取各方意见及充分公示的基础上所制订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而进行。
具体补偿范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其折旧程度将作为主要依据,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通过设定具体的单价标准,计算出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其次,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周转补偿费用的计算,则需依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关于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用的数额,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考虑后加以确定。
在此过程中,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循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任何条款。
2.房屋拆迁,是指基于国家建设、城市改造、市容整顿以及环境保护等多重需求,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同时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行为。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施再分配,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然而,这通常涉及到大规模的旧房拆除,以及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鉴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聚了原用户的资金投入和劳动付出,且是他们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此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导方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对他们进行妥善的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