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素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重要元素:
首先,存在多个债务人由于各自的独立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了相应的债务责任。
其次,债权人针对这些众多的债务主体,都享有单独且彼此独立的法律权利与要求。
再次,多个债务项之间虽然在外观上偶然地联系在一起,但其内在本质却并非必然的关联性。
最后,多个债务人所负担的给付内容是相同的,只要其中任何一位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所有的债务便会随之消解。
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中都会存在一个最终的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当债权方人数超过两人时,若部分或全部债权人都有权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那么这种情况就被称为连带债权;
同样地,如果债务方人数超过两人,并且债权人有权向部分或全部债务人提出履行全部债务的请求,那么这种情况就被称为连带债务。
无论是连带债权还是连带债务,它们的产生和效力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或者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