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时,请务必准备、提供以下各类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首先,需要提交三份名称为“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的文件,此文件需向法院提交两份,同时您需自留一份于个人手中;
其次,请您提交三份《结婚证》的原件及其对应的复印件,其中,复印件同样需要提交法院两份,您需在自己手中保留一份;
接下来,您还需提供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一份备查,该复印文件需提交法院;
与此同时,您还需提交被告的身份复印件,以供法院核实对方信息;
另外,如果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话,您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并复印三份备用,部分复印件需要提交法院两份,您个人可保留一份;
最后,为了证明贵方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具有充足说服力,您需要向法院提交三份充分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符合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同理,此类证据材料也需要提交法院两份,以便审理之用,而您个人需要保存一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