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离婚起诉之际,必须确保案件的双方均能亲自出席法庭,参与案件审理。
鉴于离婚诉讼所涉及到的人身权益特殊性,需要双方当事人亲临现场表达自身意愿。
倘若一方未能出庭,法院将会依法予以传唤。
然而,若经两次传唤后,另一方仍未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到庭接受审理,则法院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拘传措施。
若其中一方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亲自到庭,可在委托代理律师代表其参与诉讼之后,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替代亲自出庭参与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