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任何干扰或破坏信用卡管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具体惩罚措施包括:
对于情节较轻者,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明知所持有的信用卡系伪造,仍予以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所持有的空白信用卡系伪造,仍予以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