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常可以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这其中的法定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预计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出现的;
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一)预计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出现的;
(四)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