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年假又称带薪年假,生动阐释了只有在工人休年假之时,雇主方才需充分捍卫其合法权益,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计发其在此阶段的正常薪酬。
针对离开了职员岗位之后的年假补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7年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有详尽明文:
如果机构确实因为业务需要而无法让员工休年假的场合,经过员工的明确批准许可下,可以不必给予其年假休息机会。
对于员工作为被要求的未休息的年假天数,应该按照该工人员工每日工资收益的300%,足额发放年假工资奖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