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决定,将对全国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实施:
在涉及到侵犯他人生命权的案例中,原告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可以依据该地区当年的普通职员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其赔偿年限可以长达二十年。
然而,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受伤者,根据他们的实际年龄计算,每少一岁则法定赔偿年限相应地减少一年;
如果年龄低于等于五岁,那么这部分赔偿年限则可以适当降低而无需有所限制;
倘若受侵害人为六十周岁及以上人群,则根据其增加的实际年龄进行相应的减少,每个受害者在这个阶段最起码能得到的赔偿年限不得少于五年。
至于侵犯他人健康权的情况,所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额度则应该参照上述针对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但并不需要把受侵害者的年龄纳入考虑因素。
对于仅侵犯他人身体权的案例,可以根据侵犯精神性人格权的相关赔偿标准来估计出合理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