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原则,必须是经过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审批程序,并且不能超出法定的控制范围。
若存在未经合法审批就擅自占用的情况,则不被视为有效的宅基地,亦无法进行相应的认定和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如果超出了控制标准的范畴,超出的那部分将不会得到补偿。
同时,拆迁过程中的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核定,应以经权威机构认证并标注的面积为依据。
对于那些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已经获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情况,可以参照批准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认定。
此外,对于那些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上并没有实际取得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如果他们在按照拆迁实施方案进行安置时确实面临困难,那么拆迁方应该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然而,如果拆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来进行补偿安置的话,则不在上述考虑之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