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品在超出其保障期限之后被发现存在质量瑕疵时,我们是否能够向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提出退货或更换的请求?产品过期之后,倘若由于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我们能否要求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呢?为了解答这一疑问,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以及两种情况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
《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