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监理人员,于某些特定情况下,具备行使单方面解约权利的合法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合同所预定的目标及使命无法如期实现;
其次是在双方约定的执行期限截止日到来之前,如果签约一方明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其将无法履行合同中至关重要的义务,那么他们也有权单独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签约一方在接受催促并给予合理期限之后继续拖延履行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债务,亦可视为满足单独解除合同的条件;
同样地,若签约一方因拖欠债务或是实施了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合同目标的实现,此时同样享有单方面解除权;
最后,对于长期性而不是短期性的合同,如果其主旨是以某种形式的持续履行为基础,那么签约双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该合同,但是应该提前向对方发出正式的通知,并给予合理的准备时间。
除此之外,如果法律对解约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遵循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执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