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契约意在规范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缔结合同之契机,或者提供缔约合同所需的中介服务,同时由委托人支付相应的酬金作为回报的法律关系。
在居间活动中,居间人须如实告知委托方有关缔结合同的相关事宜;
为了推动合同的最终达成,居间人对于促成合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需自行承担。
倘若合同未能成功设立,则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款项,不过诸如前往订立合同时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支出,仍可向委托人提出索偿要求。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