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受到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留有案底。
所谓的刑事案底,特指通过司法程序的严格审查与评判,被认定具有犯罪事实且被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相关档案资料,其中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犯罪行为详情以及审理过程的记录、最终的裁判结果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其实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环节面对既定的紧急状况实施的,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而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刑事拘留并未被视为刑事处罚,实质上它只是侦查环节的一项强制约束措施,因而并不产生案底的问题。
只有经由司法途径判处刑罚后,方可正式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