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所涉之客体:
此罪行同时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这两个层面。
2、犯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行为具体表现在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来进行诈骗活动,以此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且实际骗得金额较大。
3、犯罪主体资格:
本罪的实施主体通常是普通公民,只要其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心态主要是故意为之,并且行为人的意图是通过这种方式非法占有贷款,无论其动机是用于个人挥霍享乐,还是试图将贷款资金转移或隐藏起来,都不会改变本罪的成立条件。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