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严格规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行政管理者在使用业主共用区域产生的收入时,应当在扣除了合理且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将剩余的款项毫无保留地归还给全体业主享有的权力。
因此,类似于小区电梯内张贴的广告费用这类公共收益,毋庸置疑地属于全体业主,而非仅仅是由物业机构代为管理经营。
编纂这部《民法典》的初衷在于加强对建筑物及物业管理领域中业主权益的全面性保护,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公共收益分配的重要问题的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