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中,房屋买卖协议并不强制要求必须由购房者亲自签署。
通常而言,购房合同均需购买人予以签署并确认,此乃购买者依法享有的权益。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同需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若购买者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签署,可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代理其签字及摁章事项。
在此种情形下,仅有购房者相应的书面授权即足以认定代理人所签署的内容不为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