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会产生所谓的“案底”。
在此之中,"刑事案底"是指经由法院进行深入的调查与审理之后,最终被判定有罪的涉嫌人员(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人信息,以及涉案的详细情况、审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记录,及最终裁决的处理结果等等都被完整的保留下来形成的档案资料。
在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针对他们直接掌握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期间,当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当前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或是具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硬手段来实施的。
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给予的实际刑事惩罚,它只是在侦查环节中的一个必要的强制措施,所以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案底。
通常情况下,只有实际受到刑事惩罚后,相关的裁判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记录才会被永久性的保存为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