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触犯新罪行,应立即撤销先前已判定的缓刑,针对新犯罪行为做出相应判决,然后将原判刑罚与新判刑罚合并执行,即数罪并罚;
2.缓刑考验期制度的设置主要出于对人权关怀以及减少犯罪恶性影响的考量,为那些罪行相对较轻的罪犯提供了一次改过自新的契机,使他们有可能重新融入社会并开始正常的生活。
因此,被宣告缓刑者务必珍视这一机会,如若在考验期间再度犯罪,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尽管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累犯,但数罪并罚的后果仍然相当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