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怀胎期间,若选择离婚,在法律上来说,该胎儿的监护权应属于母体。
然而,如果母体内存在如下情况之一,那么生理权将被授予父体:
首先是患有长期、无法治愈且具有感染性的疾病或者其它一些严重病症,该类疾病对于胎儿与母体共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是当母体已经具备了抚养的经济能力却未能尽到相应责任,并且在这同时父亲提出希望让胎儿跟随自己生活的申请;
最后,若由于其他一些不可预知的原因,确实无法让胎儿继续留在母体内生活的话,则此类情况下,胎儿的生理权力应归于父体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