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在未办理入职手续情况下被企业拒发工资时,首先应当及时搜集并出示证据以证明与该企业确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
至此,完成证据收集过程之后,便可采取如下之行动以追偿应得薪资:
其一,消费者可以选择前往相关劳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维权,而实践中,纠察人员往往会责成责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支付欠款薪酬;
若企业未能按时履行补偿责任,纠察队员将依法责令相关用人单位按照欠付款项百分比的五十以上一百以下的比例标准,向受侵害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
其二,消费者亦可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要求企业立即支付相应薪资。
倘若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存在异议,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诉诸至当地法院进行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如企业在聘用劳动者之后未依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正式雇佣协议,劳动者可依据劳动法规要求企业自实际用工之日算起的满一个月开始,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薪酬,最大限度可主张最多十一个月的双倍薪资赔偿。《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