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欺诈行为造成的失业保险金及其它相关失业福利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如下:
若被发现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范围内却仍恶意领走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相应的失业福利待遇的话,社保经办管理机构将会要求其立即归还所侵占的财务;
如果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上的恶劣性质,比如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那么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有权对其处以超出款项本身价值1倍到3倍的罚金。《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