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期限内可获得最大限度的三年减刑,具体情况需依据囚犯在监狱中的良好行为表现而定。
然而,丝毫不可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这即是最低权利保障。
减刑的幅度应严格控制在刑期的一半以内,同时在罪犯服刑期间,是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评估的,时间周期设定为每个月一次,其结果会以公告形式予以通报,分数则可以用来兑换奖励和嘉奖,最终的减刑申请将根据奖励和嘉奖的次数及个人服刑表现进行上报审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他们能够在执行期间充分遵守监规禁令,积极接受教化改造,展示出实实在在的悔过之意,或者存在立功表现者,均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减刑申请。《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