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富有执行效力,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若某人缺乏这种行为能力,他便就不再具备通过自主行为来获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资质了。
此外,他们也无法实现法律关系的建立、变动以及终结等环节所涉及到的效果。
因此,无法独自进行民事行为的人士实施的任何民事行为都将被判定为无效,他参与缔结的合同也会因此而失去实质性的约束力。
对于这些基本不懂自己行为含义的人们来说,他们根本无法预测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所以其所有生活中应该进行的活动,都应该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等相关专业人士来代替完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