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被执行人和其受抚养亲属赖以生活所需的居所,人民法院有权实施查封措施,却又不得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颠覆或偿还。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被执行人的住处是他们的唯一住房,仍然可以进行合法的强制处理:
首先,如果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名下有其他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之所需的居所有效;
其次,当追诉权法院作出裁决并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了回避还债责任而试图转移其名义下的其他房地产;
此外,在申请执行人按照相关法规及程序的规定,提供了适当且符合标准的数量和尺寸的廉租住房给被执行方及其受抚养亲属作为居住使用之时;
最后,若履行义务的标的物即是交付居住的居所,那么法院则须依循裁决书设立的内容,对实际状况进行有效的执行。《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