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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动物伤人、消费权益等,社会中还有财产侵权,如扒窃这样的其他侵权行为,遇到扒窃了,大部分当事人会选择不声张,这是间接助涨了扒窃者的气焰,应该及时找警察处理。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04-21 10:10:10 已帮助20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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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相对应的各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权利性质上的区别尤为显著。
相邻权并不是一种自力救济的主权行为,相反,它只是针对天然存在或人为构筑物所产生的一种共有共管关系,其本质上并不具有实现对财产的支配、占有的性质;
然而地役权却冠传着完全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一类单独的物权。
其次,权利的取得方式上的优略显而易见。
相邻权的产生秉承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即不动产的拥有者或者实际占有者,由于相邻关系的形成,从而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法定化授子。
然而地役权的产生无疑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作为基础,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权利的设定,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再次,权利的具体内容也是一个重大的差别。
在正常理解中,相邻关系的一方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最低限度的提供便利的要求。
然而地役权的设定,其出发点绝非仅仅为了实现行使不动产权益所需的最低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提升自身的权利权益。
最后,对不动产是否为相邻的界定方式有所不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邻关系可能发生在两个位置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用者之间,而地役权的出现,无论是在两处相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还是不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与合法占用者之间皆有可能诞生。
此外,对于权利的有偿性以及期限限制方面的问题,同样有所考究。
在通常情况下,相邻权更多表现出免费且无限期使用的特点;
然而,地役权往往被赋予有偿性的特点,并且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加以合规利用。
换句话说,地役权的期限应当由当事方通过协商进行确定;
但是,不应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他形式用益物权所剩下的期限规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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