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节假期内,我们通常放假长达十余天,这其中初一、初二以及初三被认定为法定的节日休息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要求员工从事额外工作的情形,应该对其按照不少于该员工每日或者每小时工资标准的300%作为加班费给予补偿。
至于其余的七天假期,这些属于调休性质,如果企业在这段时间里需要员工加班的话,他们有权选择通过让员工补假来代替支付额外工资,但如果未能提供有效的补休,那就必须依照最低不少于员工每日或者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来支付加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