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其所经受的被诉讼行政行径的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资料。
一般来说,如果被告想要证实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首先通过以下五个关键环节进行举证:
1.与适格主体相关的证据材料。
例如,如果有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产生争议,就需要提供关于其职权之正当性、合法性的证据。
2.针对行政流程的证据材料。
3.涉及被诉讼行政行为之认定以及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资料。
4.证明自由裁量权之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5.涉及被诉讼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