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察期限内可从事一般的劳动生产或经营活动,但不得擅自离开案发地点所在地区,并需定期向政府督察机构汇报自身的就业状况。
假释,即一种给予已被宣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历一段特定的服刑期后,因能够严格遵循狱中规则,安心接受教育改造,且因身体患上严重疾病或是实际产生了积极悔悟的行为表现,从而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性安排。《刑法》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