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犯的基本法益为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具体包括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以及重大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安全保障。
对于该种侵害行为,其具体行为方式必须是导致人员中毒,并带来了严重的公共安全后果才能够符合此种犯罪的客观要求。
而对于本罪的实行者来说,他们需要满足一般的刑事责任能力条件,即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主观上,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过失心态,而非故意或其他恶劣动机。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