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项申请未提供足够材料且在收到行政机构的补正通知后未按时进行补充更新的情况下,工伤鉴定机构应采取不予接收处理的措施。
其次,当工伤认证超过规定期限时(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存在劳动关系确认不明、治疗仍未结束等),工伤鉴定机构有权拒绝接受申请并作出不受理的回复。
最后,如果工伤受害人或其家人以及用人单位对该申请被拒事项表示异议,他们可以在60天内向所在地的政府或上一级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要求进行行政复议,也可选择在90天之内直接诉诸本地人民法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