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抵押的过程中,被抵押的房屋是允许进行买卖交易的。
在此期间内,抵押权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可否转让需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协议而定。
如果抵押财产需要转让,这并不妨碍抵押权的有效性和存在。
然而,为了确保债主的权益得到保障,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必须及时通知抵押权方。
若抵押权方认为这种转让行为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失,则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收入提前偿还剩余债权或将款项直接存储到第三方账户中等方式避免风险。
此外,如果转让价格超出了债权人所享有的应得部分,那么多出部分将归属给抵押人;
而若转让金额低于债务人所欠债务,则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负责支付。《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