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继承人采用口头发言的方式表达自己放弃继承权,此举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
财产继承权是每位公民所享有的重要民事权益之一;
其既可行使该权限,以此接受相应应继承的遗产,亦可选择主动放弃该权利。
因此,放弃遗产的行为通常称为放弃继承,或者是对继承权的自愿放弃。
当继承过程正式启动之后、且在遗产分配尚未进行之前,明确表示拒绝接收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就需要通过明示的方式来表达出他们的意愿。
明确表达的意愿除了可以采取书面文字的形式,还可以使用口头上的声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