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业主对于建筑物内部的居住用途及营利用途房屋等专属区域拥有所有权,且同时还需承担起对专属区域之外所有共用部分的共享和协同管理的义务与责任。
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们在小区范围内所有共用部分权益的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在使用业主的共用设施所创造出的收入,在扣除必要合理的运营成本后,必须全额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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