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必须强调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未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并非仅仅是探视这个行为。
在执行探望权相关的强制令时,法院仅能要求监护人充分配合,例如将子女带至设定地点以便对方进行探望。
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进行强制执行,绝不能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就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而言,其性质相当独特,因为法院无法针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实施强制执行。
若有监护人流露出拒绝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倾向,法院只得请求他们予以合作,如将子女送至设定地点让对方前来探望。
如果监护人依旧抗命,法院同样也无法采取将子女强行送往某个地方等手段来执行强制令,只能依据相关诉讼法规则,对那些不遵守判决的监护人施以相应的罚款或拘留等惩罚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